出处与定位
- 标题句“罪至弃市,皆废免为庶人,夺其爵”系汉代刑罚制度的概括性表述,由三处原文要素组成:《史记·平准书》“盗铸诸金钱罪皆死”(弃市)、“法既益严,吏多废免”(废免);《汉书·景帝纪》“吏迁徙免罢……夺爵为士伍,免之。无爵,罚金二斤”(夺爵)
- 对应制度:弃市(死刑)、废免(免官为民)、夺爵(削夺爵位为士伍)三者并行的汉代官吏/犯法者处罚体系——尤以武帝朝“法既益严”后成为常态
- 主题:汉代刑罚的三级递进——罪重者弃市(处死),次者废免为庶人(免官),再夺其爵(削爵为士伍);是“爵位可买可夺”制度(见关联笔记《民有罪,得买爵》)的惩罚面,与酎金夺爵(见关联笔记《齐赵之郊》)同源
原文引文(据 ctext.org 与通行本校对,转简体)
其一:《史记·平准书》(盗铸诸金钱罪皆死——弃市)
令县官销半两钱,更铸三铢钱,重如其文。盗铸诸金钱罪皆死,而吏民之犯者不可胜数。
译文:让县官销毁半两钱,改铸三铢钱,重量与钱文相符。私自铸造各种金钱的罪都处死,而官吏百姓犯法的数不胜数。
其二:《史记·平准书》(法既益严,吏多废免——废免)
法既益严,吏多废免。兵革数动,民多买复及五大夫、千夫,征发之士益鲜。于是除千夫、五大夫为吏,不欲者出马;故吏皆适令伐棘上林,作昆明池。
译文:法令日益严苛,官吏多被废免。战事频繁发动,百姓多买免除徭役的资格以及五大夫、千夫爵位,征发兵士日益稀少。于是选拔千夫、五大夫担任官吏,不愿出任的缴纳马匹;原来的官吏都被罚去上林苑伐棘、修昆明池。
其三:《汉书·景帝纪》(夺爵为士伍,免之——夺爵)
吏迁徙免罢,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送财物,夺爵为士伍,免之。无爵,罚金二斤,令没入所受。有能捕告,畀其所受臧。
译文:官吏升迁、调动、免职、罢官后,收受原来下属、被监临治理者的财物,夺其爵位为士伍,免去官职。无爵位的,罚金二斤,令其没收所受赃物。有人能捕告的,把所受赃物赏给他。
人物:汉武帝刘彻与景帝刘启
- 汉武帝刘彻:景帝中子,后元三年(前 141)即位;在位期间“法既益严”——算缗告缗、盗铸弃市、武功爵买卖、酎金夺爵,刑罚与财政双管齐下,废免夺爵成为整肃官僚的常态手段(见关联笔记《上林三官》《齐赵之郊》)
- 汉景帝刘启:文帝中子,前 157 年即位;“夺爵为士伍”之制即景帝元年(前 156)秋七月诏所定——吏受故官属财物者夺爵免官,无爵者罚金没赃,是汉代官吏赃罪处罚的成文法
- 颜师古注(汉书·景帝纪):“谓夺其爵,令为士伍,又免其官职,即今律所谓除名也”——后人对此制的经典解释
刑罚三级的递进结构
| 层级 | 处罚 | 原文依据 | 适用 |
|---|---|---|---|
| 第一级 | 弃市(死刑) | 盗铸诸金钱罪皆死 | 盗铸钱、谋反等重罪 |
| 第二级 | 废免(免官为民) | 法既益严,吏多废免 | 犯法官吏,免职为民 |
| 第三级 | 夺爵(削爵为士伍) | 夺爵为士伍,免之 | 受赃官吏,夺爵免官;无爵者罚金 |
颜师古注将此制解释为“除名”(今律所谓除名)——夺爵、免官、废为庶人三事往往并行,构成汉代对犯法者“褫夺身份”的完整链条。
刑罚制度的意义
- 爵位的双重属性:汉初爵位可买卖(入粟拜爵、买爵赎罪)也可剥夺(夺爵为士伍)——“爵者,上之所擅,出于口而亡穷”(晁错),授予与剥夺皆操于朝廷,是控驭官僚与编户的重要手段(见关联笔记《民有罪,得买爵》《募民徙边》)
- 武帝朝刑罚收紧:“法既益严,吏多废免”与“盗铸诸金钱罪皆死”并见,反映武帝财政集权(盐铁官营、算缗告缗、统一铸币)下对违法者打击力度升级——与文帝宽政(除肉刑、除关、除盗铸钱令)恰成对照(见关联笔记《除盗铸钱令》《除关》)
- 与酎金夺爵同源:元鼎五年“列侯坐酎金失侯者百余人”(平准书),亦夺爵之属——列侯献金不足斤两即夺侯,是武帝借“夺爵”整肃诸侯的手段(见关联笔记《齐赵之郊》)
- 制度影响:夺爵、除名之制为后世沿用(隋唐律“除名”即承此制),颜师古“即今律所谓除名也”一语道破其源流
名句选录
- 盗铸诸金钱罪皆死,而吏民之犯者不可胜数(《史记·平准书》)
- 法既益严,吏多废免(《史记·平准书》)
- 吏迁徙免罢,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送财物,夺爵为士伍,免之(《汉书·景帝纪》)
- 无爵,罚金二斤,令没入所受(《汉书·景帝纪》)
- 谓夺其爵,令为士伍,又免其官职,即今律所谓除名也(颜师古注)
文言知识点
- 弃市——死刑,陈尸于市(“盗铸诸金钱罪皆死”)
- 废免——免去官职、废为平民(“吏多废免”)
- 夺爵——削夺爵位(“夺爵为士伍”)
- 士伍——无爵之卒,夺爵后的身份(“夺爵为士伍”)
- 免之——免去官职(“免之”)
- 没入——没收充公(“令没入所受”)
- 捕告——捕获告发(“有能捕告”)
- 畀(bì)——给予(“畀其所受臧”)
- 买复——买免除徭役(“民多买复”)
- 除名——后世法律术语,即夺爵免官(颜师古注)
来源
- 原文:《史记·平准书》(卷三十)与《汉书·景帝纪》(景帝元年秋七月诏),汉书部分据 ctext.org 电子版与通行本互校,转简体
- 背景:通行《史记》《汉书》注本与秦汉法制史教材;颜师古注见《汉书·景帝纪》
- 注:标题句系刑罚制度概括,非某书逐字原句;“罪至弃市”对应平准书“盗铸诸金钱罪皆死”,“废免为庶人”对应平准书“吏多废免”,“夺其爵”对应景帝纪“夺爵为士伍,免之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