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处与定位
- 标题句“民有罪,得买爵五大夫以下至各有差”系卖爵制度的概括性表述,核心对应两处原文:《汉书·惠帝纪》“民有罪,得买爵三十级,以免死罪”(应劭注“一级直钱二千”);《汉书·食货志上》晁错入粟拜爵“令民入粟边,六百石爵上造,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,万二千石为大庶长,各以多少级数为差”
- 另见《史记·平准书》武功爵段:“有司请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锢免臧罪;请置赏官,名曰武功爵……千夫如五大夫;其有罪又减二等”——汉武帝时卖爵制度的直接记载
- 主题:汉代以爵位买卖为核心的财政与刑法制度——民有罪可买爵赎罪(赎刑)、入粟拜爵(纳粟授爵)、武功爵(出钱买爵)三途并行,爵位从五大夫以下各有等差;是汉初军功爵制向商品化转变的标志,也是武帝财政危机中“卖爵鬻官”的开端
原文引文(据 ctext.org 校对,转简体)
其一:《汉书·惠帝纪》(民有罪得买爵——本笔记标题出处)
元年冬十二月,赵隐王如意薨。民有罪,得买爵三十级,以免死罪。赐民爵,户一级。
译文:惠帝元年冬十二月,赵隐王刘如意去世。百姓有罪,可以买三十级爵位,以免除死罪。赐百姓爵位,每户一级。
按:应劭注“一级直钱二千”,即买三十级须六万钱方免死罪——爵位成为可计价赎罪的特殊通货。
其二:《汉书·食货志上》(晁错入粟拜爵——五大夫以下各有差)
于是文帝从错之言,令民入粟边,六百石爵上造,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,万二千石为大庶长,各以多少级数为差。错复奏言:“陛下幸使天下入粟塞下以拜爵,甚大惠也。窃恐塞卒之食不足用大渫天下粟。边食足以支五岁,可令入粟郡县矣;足支一岁以上,可时赦,勿收农民租。如此,德泽加于万民,民俞勤农。”
译文:于是文帝听从晁错的建议,下令百姓向边地交纳粮食:六百石授爵上造,逐渐增加到四千石为五大夫,一万二千石为大庶长,各按多少等级数来区分。晁错又上奏说:“陛下让天下人向边塞入粟拜爵,是很大的恩惠。我私下担心边塞士兵的粮食不够用,让天下粮食大量外流。边地粮食足以支撑五年,可以让入粟到郡县;足以支撑一年以上,可以时常赦免,不收农民租税。这样,恩泽施加于万民,百姓更加勤于农事。”
其三:《史记·平准书》(武功爵——武帝卖爵)
有司请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锢免臧罪;请置赏官,名曰武功爵。级十七万,凡直三十余万金。诸买武功爵官首者试补吏,先除;千夫如五大夫;其有罪又减二等;爵得至乐卿,以显军功。
译文:有关官员请求下令百姓可以买爵位以及赎免除禁锢、减免贪赃之罪;请求设置赏官,名叫武功爵。一级十七万钱,共值三十余万金。买了武功爵官首的可以试用补吏,优先授官;千夫爵位相当于五大夫;有罪又减二等;爵位可以买到乐卿,以显扬军功。
人物:汉文帝刘恒与晁错
- 汉文帝刘恒:高祖中子,高后八年(前 180)迎立为帝,在位二十三年;行黄老宽政,本笔记“入粟拜爵”即其在位期间采纳晁错建议的财政政策——以爵换粟、充实边塞,与“除盗铸钱令”“除关无用传”同属其放任宽政经济系列(见关联笔记《除盗铸钱令》《除关》)
- 晁错:文帝朝著名的政论家,官至太子家令;上《论贵粟疏》主张“贵粟”——“欲民务农,在于贵粟;贵粟之道,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”,遂有入粟拜爵、入粟除罪之制;其《削藩策》引发七国之乱(见关联笔记《即山铸钱》)
- 惠帝刘盈:高祖太子,前 195 年即位;“民有罪,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”即惠帝元年(前 195)之制——卖爵赎罪之制自惠帝始
爵位买卖的三条路径
| 路径 | 出处 | 机制 | 爵位等级 |
|---|---|---|---|
| 买爵赎罪 | 汉书·惠帝纪(元年) | 民有罪,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(应劭注一级二千钱) | 三十级爵(二十等爵制) |
| 入粟拜爵 | 汉书·食货志上(文帝) | 纳粟于边,按数量授爵;六百石上造→四千石五大夫→万二千石大庶长 | 上造至大庶长,各以级数为差 |
| 武功爵 | 史记·平准书(武帝) | 出钱买爵,级十七万;官首试补吏、千夫如五大夫、有罪减二等 | 武功爵十七级,可至乐卿 |
卖爵制度的意义
- 财政功能:入粟拜爵以爵换粟,充实边塞军粮(“边食足以支五岁”);武功爵级十七万、凡直三十余万金,为武帝征伐四夷筹措军费——爵位从军功荣誉变为国家敛财工具
- 刑法功能:“民有罪,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”将赎刑制度化——爵位可折算为赎罪价格,有爵者免死、无爵者服刑,秦以来“有爵者方可取赎”的传统延续
- 制度异化:卖爵导致“吏道杂而多端,则官职秏废”(平准书)——买爵者可试补吏、入羊为郎,官僚队伍商业化,为东汉卖官鬻爵之滥觞;晁错“各以多少级数为差”的等差定价,正是标题“五大夫以下至各有差”的制度原型
- 与货币制度的关系:入粟拜爵与“入粟县官”(募豪民田南夷入粟)同属以粮为媒介的财政运作(见关联笔记《募民徙边》);武功爵与“盗铸诸金钱罪皆死”并见,同是武帝财政集权的手段(见关联笔记《上林三官》)
名句选录
- 民有罪,得买爵三十级,以免死罪(《汉书·惠帝纪》)
- 令民入粟边,六百石爵上造,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,万二千石为大庶长,各以多少级数为差(《汉书·食货志上》)
- 欲民务农,在于贵粟;贵粟之道,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(晁错《论贵粟疏》)
- 有司请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锢免臧罪;请置赏官,名曰武功爵(《史记·平准书》)
- 吏道杂而多端,则官职秏废(《史记·平准书》)
文言知识点
- 买爵——出钱购买爵位(“得买爵三十级”)
- 免死罪——免除死刑(“以免死罪”)
- 赐民爵——赐百姓爵位(“赐民爵,户一级”)
- 入粟——交纳粮食(“令民入粟边”)
- 上造——二十等爵第二级(“六百石爵上造”)
- 五大夫——二十等爵第九级(“四千石为五大夫”)
- 大庶长——二十等爵第十八级(“万二千石为大庶长”)
- 以多少级数为差——按数量多少分级定差(“各以多少级数为差”)
- 赎禁锢——出钱解除禁锢(“及赎禁锢免臧罪”)
- 秏废——损耗废弛(“官职秏废”)
来源
- 原文:《汉书·惠帝纪》《汉书·食货志上》(ctext.org 电子版核对,转简体);《史记·平准书》武功爵段(据 ctext 汉书本同段互校)
- 背景:通行《汉书》《史记》注本与秦汉经济史、法制史教材;应劭注见《汉书·惠帝纪》
- 注:标题句系卖爵制度概括,非某书逐字原句;“五大夫以下至各有差”对应入粟拜爵“各以多少级数为差”,“民有罪,得买爵”对应惠帝纪“民有罪,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”